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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章.商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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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管理團的會議室內,管理團主席坐在長桌的一端,六名管理團成員分坐兩邊,因為各自的身份是保密的,所以室內的燈光經過特別調整,每個人都看不到其他人的面孔,而且規定開會時只可以用德文作唯一的交談語言,開會後不可私下聯絡。各人開會時只以一英文字母作名稱,主席為A,右邊從最近主席開始順序為B、C和D,左邊次序相同為E、F和G。
A先生首先發言:「大家對那北韓男人的夢想有何看法。」B先生說道:「明顯地他的夢想違反了三大條件之第二條,不必再作考慮,加上他的身份特殊,我絕對有理由相信,他企圖利用我們的力量以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,而且還為我們帶來麻煩。」
E先生糾正:「我們是從來不理會申請人背景及其申請的原因。」瞪著對面B先生接著說:「亦無懼任何政治勢力。」B先生立刻不滿地大聲問道:「E,你是暗示我怕被暗殺嗎?」「這是你自己說的!」E先生微笑地接著說。
D先生這時說:「A,我有一個想法。」A說:「請講。」D先生說:「基金成立之時,創立人不希望為了協助申請人達成夢想而破壞法治,所以才定立以法治國家而言的第二條件,並沒有考慮到專政國家的人民也會有夢想。所以現在要考慮的只是第二條件是否適用於專政國家?」
F先生答:「當然適用,不能因為是專政國家便漠視其法律的存在意義,即使其法律比較嚴苛;例如新加坡的鞭刑,中東的斬手之刑,雖被譽為極不人道的刑罰,但這只在於罰則的輕重問題,並不詆觸法律的存在意義。」
C先生點頭說道:「我認同這點,不竟每一個國家對法律的準則有所不同。」
F先生繼續說:「至於執法是否恰當,審訊與判決是否公平, 不在第二條件考慮範圍之內。」
G先生也加入討論:「原則上的確如是,可是F你忽略了一點,專政國家最高的依據不是憲法,而是黨的治權;若黨的行政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,法律的存在意義便不復存。」
G先生發言後整個會議室突然變得寂靜無聲,似乎其他成員與主席均在反思G先生的說法。
最終還是由A先生再次發言作出總結:「既然第二條件中法律的定義,跟專政國家的執政黨對法律的詮釋不同,所以沒有抵觸第二條件。各位還對那北韓男人夢想的申請有何異議?」所有管理團成員以沉默作回答,A先生接著說道:「好,那本人正式決定通過 北韓男人夢想的申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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